原审法院认定,原告罗铭系摄影作品《株洲市河西高新区全景图》的作者即著作权人。原告将包含该作品在内的四幅作品向被告株洲日报社投稿后,株洲日报社于2006年3月6日在《株洲日报》之视觉栏目刊登上述4张照片,稿酬共计60元。2006年10月16日、10月27日和11月3日,被告的另一报刊《株洲晚报》制作了有关反映株洲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连续报道。在上述报道中,被告均使用了原告投稿的摄影作品《株洲市河西高新区全景图》作为跨页刊头的背景装饰,在该背景装饰中,被告在原告照片的左下角添加了三位人物在观察该市河西的情形,并且对原告的原作进行了像素缩小,画面拉伸。上述刊头设计中,载明了整刊的策划者、执行者和摄影者。在10月16日和11月3日《株洲晚报》的该刊头中,摄影者署有原告和该刊中其他照片摄影者的姓名,在10月27日《株洲晚报》的该刊头中,摄影者只署有该刊其他照片摄影者的姓名,未署原告姓名。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,侵犯了自己的署名权、修改权、保护作品完整权、复制权、发行权和获得报酬权。经与被告交涉未果,遂于2006年11月15日诉至法院。 株洲日报来源:HR01.COM