湖南红网《百姓呼声》栏目组: 我区收到贵栏目组关于“芦淞区教师津贴发放问题”的调查函后,区政府领导十分重视,立即责成我局对《芦淞区教师致区政府的一封公开信》中提到的相关问题进行回复。 信中“芦淞区全体教师坚决不同意芦淞区对于发放教师津贴的方案”的方案实际上是指我局制定的《株洲市芦淞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007年绩效工资分配实施意见》(芦教发[2007]38号)。我局制定该文件的政策依据是: 一、《关于印发〈湖南省高等学校、中小学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〉三个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湘人发[2007]131号,此文件根据国人部发[2006]113号和湘人发[2006]135号精神制定)。该文件明确指出: 1、中小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。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,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。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,中小学教师在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的基础上分别提高10%。 2、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,是收入分配中活的部分。地方各级政府人事、财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中小学实际制定实施办法,调控本地区中小学绩效工资总体水平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中小学的社会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、绩效考核情况、事业发展和岗位设置等因素,按照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,具体核定各中小学绩效工资总量。各中小学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,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,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分配办法,自主分配。 3、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。中小学教龄津贴、班主任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特殊教育津贴、工读学校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,今后按国家关于规范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政策进行调整。 二、《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株洲市市直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株政办发[2007]17号)。该文件第四条指出:“在启动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制度的同时,适当增加市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,待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启动后,再按中央和省统一部署进行规范。” 三、《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〈株洲市芦淞区机关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办法〉的通知》(芦政办发[2007]61号)。该文件第三条指出:“在启动公务员津补贴实施制度的同时,适当增加区直事业单位工资总额。区直事业单位应将具体方案报区财政局、人事局批准后方可实施。” 根据以上文件精神,教师实施的是事业单位的岗位绩效工资,它主要由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。芦淞区教师的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和10%提高部分已经按政策发放到位;因我区地处城区,无艰苦边远地区津贴;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中的中小学教龄津贴、班主任津贴、特级教师津贴、特殊教育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继续执行。故此次芦淞区增加的教育系统工资总额应全部纳入绩效工资。 我局考虑到实行绩效工资以后,2007年工资中已发放的津补贴(地方津贴129元/人•月、职称职务津贴145~165元/人•月)以及节日慰问费、防寒降温费等需要冲抵的现实情况,又以《补充意见》的形式将2007年绩效工资总额中的40%作为相对固定部分,以生活补贴名义发放。其余60%作为绩效考核工资,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,制定分配实施办法,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教职工代表意见,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,并报区教育局批准后实施。要求绩效考核工资的分配要充分体现中小学工作特点,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,坚持多劳多得的原则,适当拉开分配差距,坚持向一线教师、骨干教师,特别是做出突出成绩的优秀教师倾斜,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。同时,要妥善处理学校内部各类人员之间的绩效工资分配关系,妥善处理本单位实施中遇到的问题,正确处理改革、发展和稳定的关系,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实施。
株洲市芦淞区教育局(公章) 二00八年一月三日